2016年7月5日,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投资业务研究会在律协报告厅举办“跨境投融资与并购业务交流”专题讲座。本次讲座邀请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跨境投融资与并购部副总经理孙蕾女士为主讲嘉宾,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投资业务研究会主任黄宁宁律师主持,近百名律师和企业代表参会。
讲座从跨境并购中融资银行的角度,对律师在业务实践中所关注的“融资政策解读”、“融资方案设计”、“融资操作流程”等问题作了阐述。以近年来国内发生的重大境外并购案为例,对并购的融资方案进行逐一介绍,着重解析不同方案的特点及优势。
一、跨境并购市场概况
2014年11月,习总书记在APEC工商领导人峰会上提到:未来十年中国海外投资将达到1.25万亿美元。 这意味着未来十年中国对外投资将增长近三倍,中国作为“世界投资人”的时代已然到来。2015年,全球并购交易总额达5万亿美元,较2014年增长35%,为2007年以来的最高水平。其中,跨境并购交易金额达1.55万亿美元。跨境并购中,中资企业参与了632笔,达1115亿美元,完成交易金额730亿美元。截至2016年6月20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已超过2015年全年数量,达到1116亿美元,迄今已完成交易456亿美元。总体而言,行业上,从能源、资源向消费、服务、科技类发展;地域上,从东南亚向欧洲、北美、非洲发展;客户上,从产业客户,向财务投资人扩展。
二、助力中资企业海外并购的政策
2014年以来,中国各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针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重磅政策,政策核心主要为:简政放权,确立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归纳后,主要审批事项在以下部门发生了如下变动:
(1)发改委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不分限额)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商务部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
(3)国资委
国有企业境外收购活动,在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前应获得国资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4)外汇管理局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由事前到有关部门登记,改为汇兑资金时在银行登记办理。
(5)证监会
对于境内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收购行为,需按照重大资产重组办法获得证监会的审核批准。
(6)驻外经参处
商务部要求我国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对中央企业在当地的收购项目提出意见,该意见为商务部审批的报送文件之一。
三、一般并购交易流程
并购交易一般分为以下步骤:收购方根据自身经营战略和发展规划,制订收购标准,选择合适的并购目标;收购方聘请当地投行顾问团队,协助与目标企业沟通;聘请顾问团队,对目标企业的业务、资产、负债、税务、法律、人员等进行尽职调查;在财务顾问协助下,收购方进行目标公司估值;收购方聘请律师与目标公司商讨并购交易合同,包括交易对价、交易结构和条件;签署并购协议;监管审批,包括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批;并购资金交割、完成收购。
四、案例分析
孙蕾女士引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为企业发放并购贷款的案例,分析其中采取方案的优势和如何合理规避规定的障碍。
境内并购管理办法明确定义,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且“贷款支持已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并购方企业,为维持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而受让或者认购目标企业股权”。本案中,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为企业发放并购贷款,用途为对认购目标企业的新增股权,增强并维护了其控制权,符合并购贷款管理办法。
(注:以上嘉宾观点,根据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供稿:上海市律师协会国际投资业务研究委员会
执笔:陈辉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