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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书全国人大 吁将死亡赔偿标准提至300万

    日期:2008-01-29     作者:王俊秀    阅读:2,642次
    1月15日,本报刊发的《中国公民死在国外赔偿高?——韩国爆炸案引发国内死亡赔偿标准讨论》一文引起社会强烈反响。今天,北京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俊波正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公民建议书,建议我国公民死亡赔偿标准应该从40万元的限额提高到最低300万元。

“目前的死亡赔偿标准不仅缺乏人文关怀,而且非常不公平,以40万元人民币作为中国公民生命的最高限价,既不符合现实情况,也有悖正常的伦理道德。”郝俊波在建议书中这样写道。

郝俊波说,近日发生的韩国冷库爆炸案,中国人均获赔195万元,而我国众多死于矿难的矿工拿到最高补偿不过20万元。“相比之下,不得不承认,我们的法律有点尴尬。”郝俊波说。

 

低标准贬低生命价值

目前,我国公民死亡赔偿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金额。该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郝俊波认为这一赔偿标准严重贬低了生命的价值。

郝俊波说,很多时候,无价的生命往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定价,才能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我国目前的死亡赔偿数额太低,对责任人缺乏震慑。”山西洪洞矿难中,遇难者家属获得约20万元的赔偿金额,但报道说矿主一年的利润就高达一个亿。“这两个强烈的对比数据解释了我国为什么矿难事故频频发生,因为这点微末的赔偿,根本无法引起责任人的重视。”

目前我国死亡赔偿金过低还导致另外一个匪夷所思的现象:一些交通肇事的司机甚至故意把已经被撞伤的行人轧死。“这其实是一个人在经过一番‘成本比较’之后作出的选择,因为司机选择‘撞死’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少于‘撞伤’,正是因为赔偿法律中存在的缺陷,导致‘撞伤不如撞死’的事件在各地一再上演。”

郝俊波认为,应该首先考虑在航空、矿业等高利润、高风险的行业提高公民死亡赔偿金额,人均最低赔偿标准不应低于300万元。

300万元的赔偿标准可行吗

有人提出,300万元的赔偿是否太高了?是否会导致许多赔偿主体无力负担,最终导致此标准形同虚设?郝俊波认为这种担心完全是不必要的。

“在一个完善的社会体系中,责任人完全可以通过购买责任险来转移或降低这种风险。我们之所以建议从航空领域开始,是因为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相关法规,航空公司都已经购买了航空责任险,对遇难乘客的赔偿都由保险公司出,因此提高空难死亡赔偿标准对航空界不会造成任何影响。”

国务院1995年颁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游乐园、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都必须参加火灾和公众责任保险。”

但据了解,主动购买责任险的企业很少。郝俊波认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死亡赔偿标准低,很多企业没有足够的压力去购买责任险。

目前,已有法规要求买车时必须购买责任险。如果提高了死亡赔偿标准,公民只要在原来的基础上多交些保险费就可以了,“撞伤不如撞死”的事件也不会再发生。

郝俊波说,现在有很多学者呼吁建立统一完善的企业责任险法。但他认为,但如果没有巨额赔偿的压力,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购买责任险的积极性都难以提高。“有了公平合理的赔偿标准加上相辅相成的责任险,死亡赔偿问题会依照程序和法律规定自行解决,无需把责任推给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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